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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解读合集 | 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

浏览数量: 352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3-03-16      来源: 本站

来源:上海市报关协会 |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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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第二期)



政策解读

进口危险化学品

检验模式改革试点(二)

一、

改革试点时间的变化



按照海关总署的安排,上海海关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延期至2023年3月底。

二、

改革试点常见的申报错误



前期的改革试点工作中,申报地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重点审核。虽然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但存在申报信息项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之间不匹配、申报材料之间不匹配的错误。现将相关常见错误和审单要求举例如下:

常见错误1:


企业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未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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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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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2:


企业申报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包装UN标记”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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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为“否”的,“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等信息栏需如实填写;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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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3:


企业申报“危险类别”为“3”,但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气体,对应的危险类别为第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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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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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4:


企业申报的“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Z”低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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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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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5:


企业提交的符合性声明中的化学品正式名称填写为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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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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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6:


企业提交的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填写为危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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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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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见错误:企业申报的货物名称成分/组成、危险类别、包装UN标记等信息与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不一致;企业提供的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的产品名称、成分/组成、危险性、象形图等不一致。


特别提示: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申报。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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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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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海关总署要求,上海海关将试点推进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并于2022年11月25日发布了相关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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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时间和试点范围

自2022年12月1日起,先自上海浦江海关申报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试点。在为期3个月的试点时间内,扩展至全部从上海海关所辖口岸进口的危险化学品。


二、试点模式的检验地点变化

试点改革的检验模式将检验地点由口岸调整为口岸或目的地。由海关总署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环节(地点)和比例。口岸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的,可转至目的地检查。




提醒请进口危险化学品境内目的地为上海市以外的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实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报关后要及时通过“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确认检查海关和查验地点,避免出现未经海关检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违法行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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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业的申报要求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29号)明确,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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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为2015版,列明的有2828个条目,序号2828是类属条目。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需在“单一窗口”如实填报检验检疫名称、货物属性、危险货物信息等,还应上传《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情况说明(如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一)“单一窗口”填报要求。


1.

如实选择正确的包装种类代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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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实选择正确的检验检疫名称。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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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货物属性栏中选择“件装危险化学品”或

“散装危险化学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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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如实填报危险类别、

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在“非危险货物”栏选“是”,

其他栏可不填写。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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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随附单证中上传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和

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

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

数量等情况说明。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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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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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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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UN编号适用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填写,UN编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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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N

编号应填写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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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GHS)应通过查询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第2部分的危险性概述中的GHS危险性类别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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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包装UN标记适用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填写,应与实际货物标注的UN标记一致。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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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N

标记应填写1G/Y30/S/21 CN/C330804。


采用有限或例外数量包装运输的,填写:有限或例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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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栏应手写签名,并由企业盖章。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样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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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2-29 系列标准)的要求,应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信号词、象形图、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内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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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的要求,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 16 个部分。


提醒:审单验证由申报地海关实施,将对系统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重点审核,请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规范申报、提前申报,并积极使用“进口危险品信息备案系统”,加快通关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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