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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政策解读

浏览数量: 0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5-10-14      来源: 本站


PART.01 减免税的定义


根据《海关法》第五章的规定,我国海关的减免税业务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三、临时减免:

《海关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PART.02 减免税申请



一、资格要求

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时间

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

三、提交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1.“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功能模块。

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货物申报—减免税”功能模块。


PART.03 减免税审核确认



一、审核时限

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二、审核确认的内容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

三、审核确认的结果

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四、《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请。

五、变更或撤销

减免税申请人需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减免税政策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 海关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5号)

  4. 海关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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