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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解读 | 海关涉检领域主动披露红利再升级!

浏览数量: 0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5-10-28      来源: 本站


津检说“罚”(十) 主动披露 政策详解 海关检验检疫领域


前言

202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第194号公告)(以下简称194号公告)正式发布,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公告中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可适用相关优惠政策。本文着重对公告中涉及的海关检验检疫领域主动披露政策进行解读。


PART1 检验检疫领域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免罚情形

194号公告对海关检验检疫(涉检)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免罚规则进行了调整,统一并明确检验检疫领域违规行为的免罚情形。相比于海关总署2023年第127号公告(以下简称127号公告)中附件1中列明的6种检验检疫违规行为的严格限制,194号公告对企业涉检免罚行为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并且与2025年2月19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政策要求保持一致。明确规定了5种适用主动披露免罚的具体行为:

  1. 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2.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3.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4.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5.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注意事项

一、上述5种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免罚:

(1)进出口企业、单位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

二、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检验检疫违规行为不适用主动披露免罚的范围。

三、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进行了定义(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并规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对同一行为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免罚政策。


PART2 检验检疫领域主动披露政策新旧对照

与原127号公告相比,涉检案件主动披露不予处罚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整体趋势要求变宽松。同时主动披露且100万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的政策仍然延续。


新194号公告原127号公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以下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2.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
2.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
3.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4.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2.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3.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所涉证单尚未使用;
2.主动向海关退回证单。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PART3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建立健全自查机制:企业应定期对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包括货物的申报信息、检验检疫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加强政策学习与培训:及时了解海关检验检疫领域主动披露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变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规范主动披露流程:一旦发现可能的违规行为,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注重长期合规建设:将主动披露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一部分,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的合规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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