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0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5-10-14 来源: 本站
最近经常有朋友问到进口付汇问题,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下进口货物货款支付的相关事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签约
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明确价格条款、结算方式(T/T、L/C、D/P等)及付款节奏(预付、即期、到付、90天延期等)。
分类管理查询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认本企业为A类。如为B/C类,需事前逐笔登记或附加材料。
开立信用证/办理汇款(两种主流渠道)
① 信用证(L/C)
– 向银行申请开证→银行对外开立→卖方发货并交单→银行审单相符即承兑/付款。
② 电汇(T/T)
– 预付:合同+形式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审核真实性→购汇/汇出;
– 到付:货到后凭正本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银行办理汇款;
– 延期付款:超过90天需在监测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到期后同上凭单付汇。
银行真实性审核
银行通过“报关单电子底账”核验系统比对金额、经营单位、监管方式;审核通过后方可购汇/汇出。
国际收支申报
银行代企业完成涉外收入/支出申报,企业取得《境外汇款申请书》回执联留存5年备查。
后续核销(已取消现场核销,但需留存单据)
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运输单据、银行回执等整套资料至少保存5年;外汇局可事后现场或非现场核查。
二、常见违规操作类型及典型案例
1.虚构贸易背景
– 手法:伪造合同、提单、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汇出,实际无货物进口。
– 案例:江苏日晨特种装备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付汇256万美元,货物未到,被罚款83.7万元。
2.使用作废/第三方提单
– 手法:重复使用他人已提货的海运提单,或伪造转口贸易单据。
– 案例:天津滨海海通物流虚构转口贸易,付汇4 652万美元,被罚1 105万元。
3.高报价格向境外转移资金
– 手法:与境外关联公司签订远高于市场价的采购合同,多付部分实际为资金外逃。
– 案例:宁波大程国际贸易高报价格5–20倍,15笔付汇1.19亿美元,被罚2 281万元。
4.利用个人年度分拆购汇
– 手法:组织多名员工/亲友以个人旅游名义购汇,再集中汇往境外同一卖方账户。
– 案例:邵阳信成医疗科技公司利用32人额度分拆购汇158万美元,被罚53.6万元。
5.无进口权却擅自付汇(小白经常会犯的错)
– 规定:报关单经营单位、付款人、合同买方应一致;代理进口时须由代理方付汇。
– 违规:实际收货人绕开代理公司自行向境外付款→外汇局认定为“逃汇”或“无证付汇”,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6.其他典型违规
– 拒绝、阻碍外汇局现场核查;
– 应事前登记而未登记(B/C类企业超50万美元预付未提供保函);
– 银行未审核有效凭证即予付汇——银行同责,可罚20–100万元。
三、合规提示
坚持“谁进口、谁付汇”原则,确保报关单、合同、付款人名称一致。
预付货款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属B类企业,应事前向外汇局登记并提供外方保函。
所有单据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5年;电子数据与纸质单据金额、数量、币种须一致。
遇到合同变更导致提前购汇无法对外支付,应及时办理结汇或保留在经常项目账户,不得长期挂账。
被降为B/C类企业后,应主动配合报告、登记,积极整改,争取早日恢复A类便利待遇。
最后提醒,如果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千万不要擅自付汇。正规操作是找一家有进出口权的代理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然后货款经由代理公司购汇,付给国外供货商。(可能会涉及要以代理公司的名义与国外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供货商开具代理公司抬头的发票INVOICE)。如果大家有进口付汇/代理进口需求的话,可以找我们帮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