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0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5-07-16 来源: 本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聚焦激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吹哨人”机制,畅通从业者及关联人员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渠道,与“全国12315平台”形成联动,推动构建“全民参与、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该系统支持实名与匿名双轨举报模式,通过技术手段严格保护知情人信息,并实行“全国统一接收、编码、分派”的闭环管理机制,举报人可实时追踪办理进度。市场监管总局将定期分析全国线索数据,精准识别行业“潜规则”及区域性风险隐患,推动监管部门快速响应、靶向治理。
目前,公众可通过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官网登录该系统。对核实有效的举报,监管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这一举措旨在凝聚社会合力,让每位知情人都能成为食品安全“监督员”,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举报系统受理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5.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6.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不合格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7.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8.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9.其他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情形。
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https://spjb.samr.gov.cn/#/login
【优顶特快评】
一、内部举报: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之一。企业内部员工在生产经营一线,直接接触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其举报信息的“可靠性”较高,有利于揭露监管部门难以了解到的行业“潜规则”、“新动向”。
二、匿名:有力解决内部举报的最大顾虑。从以前的实名举报,到实名与匿名双轨并行,能更有效保护举报者,消除举报者的最大顾虑。如果今后确实能做到被举报企业无法识别举报的员工,将会促进这项制度发挥出巨大威力。
三、这项制度对大企业或劳动力密集企业更有效。大企业或劳动力密集的企业内部员工数量多,匿名举报者被企业识别出来的难度较大,员工匿名举报的风险更低。
四、国家还有奖励。早在2024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就已经发布公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附后)。
五、违法违规企业将直面“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有多少企业员工,就有多少双眼睛监督企业行为。如果这项“内部吹哨人”措施得力,将在每个企业内部“安插”N个监督员。如果算上与企业接触较为紧密的上下游、供应商、顾客等等,则监督员的数量还要增加几倍。这样违法违规企业就要面对“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其违规行为被曝光的风险将会成倍增加,从而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六、借鉴国外经验。内部吹哨人的做法,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又一力证。
七、监管联动,促进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加合规。“对超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视情将有关线索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如果内部员工举报企业存在税收、劳资、消防等超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的问题,但仍有可能将这些线索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以后监管部门之间进一步加强横向联动,是大势所趋。所以,我们要提醒广大企业务必注意。
八、职业打假人能举报吗?这是“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而职业打假人不是“内部知情人”,因此无法通过这个渠道举报。
【延申阅读】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九、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
十一、企业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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