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0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5-07-07 来源: 本站
2025年6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38号公告(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实施。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不含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
新旧法规进一步衔接
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277号),并于5月1日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同步废止。
为进一步衔接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相关货物条款在其他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规范中未明确事项,规范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海关总署特起草和发布该《公告》。
公告内容聚焦“四个明确”
1.明确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相关法律依据。
《公告》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对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未涉及事项以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公告》中提到的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
2.明确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主体及要求。
《公告》中列明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主体范围,衔接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办理检验检疫申请在现行规范中未明确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在产地/组货地海关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申请人指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等。
申请人办理检验检疫申请,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纸质或电子单证,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出口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需要验核或补充单证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
3.明确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及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的相关要求。
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
申请人需要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撤销或更改手续。申请后30日内未配合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申请处理。电子底账数据已被出口报关单核注的,不允许撤销。涉及证单更改或撤销的,申请人应交还原证单。
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对提交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时限提出原则性要求。
出口货物一般于报关或装运7日前申请检验检疫,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必要的检验检疫时间。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广大食品出口企业来说,《公告》的发布使得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更加规范,相关法律依据和要求更加明晰,有助于提升企业办理效率、更好的规避合规风险。
【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8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监管(不含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在产地/组货地海关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申请人指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发货人、货主、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等。
二、申请人办理检验检疫申请,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合同、发票、授权委托协议及其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纸质或电子单证,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出口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涉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需要验核或补充单证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
三、申请人需要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撤销或更改手续。申请后30日内未配合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申请处理。电子底账数据已被出口报关单核注的,不允许撤销。涉及证单更改或撤销的,申请人应交还原证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重新办理检验检疫申请: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涉及检验检疫要求调整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五、出口货物一般于报关或装运7日前申请检验检疫,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必要的检验检疫时间。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反本公告相关规定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5年7月7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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